課程服務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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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請假缺課】

l   國小自然科學實驗課:

1. 每期開課後,凡請假缺課者,須於該單元週相同課程完成補課。

2. 請假未補課者:

   a. 於上課日前事先請假,該期至多可延課2(學費保留至下期扣抵)。

   b. 該期請假超過二堂者,視同放棄,一概不延課、不退費。

l   國小/國中數學課、國中生物、理化課:

每期開課後,凡請假缺課者,提供上課雲端連結給予補課,或與行政老師預約補課時間,並於缺課日起二週內完成補課。逾期未補課者,視同放棄。一概不延課、不退費。

l   高中/國小/國中 國文、社會、英文課/函授課程:

每期開課後,凡請假缺課者,一週內提供上課雲端連結給予補課,一概不延課、不退費。

 

 

【臺北市補習班退費規定】

依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24條及「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」第9條規定從優退費(適用於108430起簽約者)。

1.          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5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 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0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10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應退還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 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70

4.          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(次)上課後且未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,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50

5.          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(或總課程時數)3分之1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
 

 

 

a.      補習班違反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」第7條第3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,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,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
b.     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。

c.      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,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
d.     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,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,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。

e.      學生課程時數、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,以雙方約定為準;未約定者,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。

f.        學生僅繳納訂金,於開課前即離班者,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。

 

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
1.          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致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,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7日內,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
2.          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
3.          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而有前2款之情形者,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10日內,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。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、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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